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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办理了离婚证,但是老婆的户籍还没迁回她娘家,我能再和别人领结婚证嘛?

离婚 2019-10-28 09:2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你们可以去的登记地点是: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要携带的资料及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①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②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③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  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 没了结婚证,即结婚证丢失,可以:
    (1)先补办结婚证再离婚。这是一个连贯的过程。《婚姻登记条例》中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2)去民政局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然后让工作人员出具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明,再离婚。
  • 离婚证办理材料: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券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
      离婚证申报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梅墟街道或新明街道的常住户口;
      6、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 婚姻状态以民政部门结婚登记中心登记为准。
  • 你好,你的这种情况是可以再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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