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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产前检查一切正常,宝宝足月剖宫产,临盆入院,肚子痛了20小时,羊水3度污染医生才要求剖宫产,产后35小时医院才发现宝宝不正常,才要求家属带宝宝转向上级医院,经省儿童医院抢救,确认为低血糖,发绀,导致成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请问我宝宝出生的医院有责任吗?我可以上法院起诉吗?

其他 2011-10-28 15:10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可以。来电详谈。
  • 在肚子疼痛过程中医院有无做胎心监测?监测值是多少?根据诊疗规范,以下情况应立即刨宫产:胎儿心率小于120次/分或大于180次/分,并伴有羊水二度浑浊。因此初步怀疑医院在刨宫产的时间上已经迟了。另外新生儿出生后应立即进行全身检查。据此推定医院在新生儿分娩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你可以向医院主张赔偿权利。若需确定医院过错比例需审核病历资料。建议:立即封存医院病历,并复印所有客观病历。 本律师专业承办各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如需帮助可将病历资料复印后邮寄或扫描后发电子版给我审核后处理.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是国内唯一一家医疗损害赔偿专业律师事务所,胜诉率高、收费合理.
  • 医院有过错,可申请赔偿。
  • 可申请鉴定,若医院有过错则应承担责任
  • 如果鉴定为医疗事故应该赔偿你的损失。详细可联系我。
  • 医院有过错,可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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