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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一个企业未签定劳动合同和加班未支付加班费已向有关劳动监察大队提出投诉,但该队不予查清,便不支持加班费有关支付问题,本人不服,是否可再提出仲裁?

仲裁 2015-05-23 00:3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可以。如对答复满意,请点击采纳。
  • 你好,二者不冲突,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单位安排加班原则上应该支付劳动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员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单位安排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费的话,建议单位及时予以支付,争取员工协商解决问题。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你好,可再提出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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