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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尊敬的律师: 您好!现请教以下问题,请予以帮助。 本人在重庆于2006年10月被聘请为A摩配公司副总,2008年6月被A公司无故辞退。2009年5月22日本人向A公司注册所在地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被告知A公司已于2009年5月4日注销,未受理仲裁申请。经调查A公司两股东(母子关系)在重庆另外地区注册了B实业公司,经营范围完全相同,只是更换了法人。 1、对于这种情况本人应该向哪个区的哪个个部门申诉? 2、要求公司按劳动法未签劳动合同的条款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6月计5个月的双倍工资;支付2006年10至2008年6月以实得工资为基数企业应缴社会保险费用,对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支付2年合计4个月的工资赔偿金。是否准确?

仲裁 2009-05-27 23: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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