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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一个问题,就是我今年9月在湖北潜江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受理文书为鄂9005民初2889号,并提供了被告的户籍信息以及暂住信息,但传票过去无人签收,法院非要我在重新提供地址,或者出具下落不明证明才可以公告送达,我想说的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适用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有二种情况: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采用直接、留置、邮寄、委托、代收等方式无法送达。所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离开自己的原住所地或居所地,没有任何音讯的状况,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是指受送达人离开自己原住所地或居所地,时间较长,仅知其一定的去向,处在一定的区域,与其亲友具有一定的联系,而不知其具体所在,送达地址不得而知,无法得到确认,不能采取直接、邮寄、委托、代收等方式送达的(可称受送达人下落不详)。如离婚案件,原告起诉时通过对被告的审查,仅知被告在某一省份务工较久,无法得知更多详情,对被告便可适用公告送达。可见,公告送达不一定要出具下落不明证明,因为很多民事案件都是原告就被告,如果是被告故意躲藏起来不见面,找不

其他 2019-10-12 16: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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