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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份入职后做仓管,公司未与我签合同,直到12月才拿一张空白合同让我签名,也没有给我一张,就拿回公司。今年7月底公司以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说是给我1个月补偿,当天就叫我办好交接走人。我不同意,就威胁我,没办法,现申请了劳动仲裁,还没裁决下来,听说有《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请问律师,有这个规定吗?

其他 2019-10-14 22: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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