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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装修协议的合同总价为报价清单下浮后的最终定价,但装修公司以未打印为由未同时提供书面报价清单签字,仅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要求支付了合同定金至私人账户,随后发送了报价清单的电子文档,最后再提供的与原谈判报价不一致的纸质文档。因当时提供清单差异原因要求装修公司退款,但对方以违约为由拒绝退款,后经协商,最终提供了相对接近原报价清单的纸质清单签字认可。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公司法人口头说明分三次付清合同金额百分之六十,在漆工进场付百分之35,完工百分之5(合同付款比例表为进场百分之60,木工进场35%,余款5%,但除定金金额填写外其余均未填写金额),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装修公司无法提供对应产品或装修公司因为会亏损而主动要求减项。我方在合同金额支付完成60%时就已提出需核定合同总额以便支付剩余进度款项,但对方同意后历经半年一直未给予最终修订合同价,且现场一直停工,未完成相关项目,后最终确定价格后(价格及内容均为电子文档,包含新增项目的报价及工程量)对方又以亏损太多为由要求终止合同,结算以现场发生量进行收方。但合同金额已支付五万多,现场实际发生金额(包含施工一半未完整完成项目)三万多,装修公司便开始增加项目及调整前期商定的报价,且价格较高,当然有一部分内容肯定是条目备注里未包括的,比如新砌墙体155元/m2,备注内容内未标注抹灰,就这样零零散散的多算了我两万块钱。像这种情况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尤其是这种口头上说包含的但在备注内又没有写明的东西,这些价格和项的认定又如何确定呢?而且装修公司也一直不按照时间约定提供结算价格,就这样一拖再拖,然后调整出对其有利的恶意报价单给我就完了,我应该怎样才能合理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其他 2019-10-16 10: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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