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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劳动合同纠纷案,先仲裁时,申请人--员工获支持(要求公司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而是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服作为原告上诉至法院,员工作为被告,二审终审后员工胜诉。法院执行时,员工虽称愿签合同,但要等其它问题(含经济补偿等)解决后才能签,并有人称执行期限有两年,等拖够两年再签,这样可以两年不干活还可以拿两年的双倍工资。这种想法从法律的角度看可行吗?

案件执行 2009-05-29 18: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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