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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0年6月份购买了大连xxx地产xx小区D1栋住宅一套(期房)并缴纳了相应契税(地税局现场办公),但未办理产权。交房后因开发商擅自更改房屋建筑结构我遂要求换房,以小换大。后开发商为我调换到C10栋,并将D1栋房屋售出。我多次前往市地税局要求返还我D1栋房屋契税,但都被告知需等待国家统一返还,后一直杳无音信。今年四月去办理C10栋房屋产权,翻出D1栋契税发票,马上找到市地税局,竟被告知超过三年无法查证。市地税局的领导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给我看,说超过三年退不了。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我不知道地税工作人员,是否对此事有发现义务。法律条文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应当怎么理解。据我了解,D1栋新业主在2001年就办理了产权,也就是说市地税局一年内收了两笔契税.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能够退税

个人税收筹划 2009-06-29 19: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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