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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嫂子,河南农民,在尉犁建筑工地做饭,26日中午饭后闲没事,在棉花收购公司大门外右侧马路边右侧停放无人司机拖拉机车厢底下捡遗漏棉花,司机办完事急粗上车启动开车,车厢底下人来不急跑被压当场死亡。死者来尉犁打工三年,有居住证,有工资表,有证明。问?本事故属于交通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文通肇事罪?哪重罪重?哪种罪赔尝多?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责任各半?目前交警队责任认定书未下来。当日,尸检己出。尸体放几天?假入我们盲目拉走尸体,对方会否少赔或拖延时间?我们能否先拿上丧葬费38354.5元?拿上后,会否影响后边死亡费?我们花费,精神补尝,误工怎么算?

其他 2019-11-01 19: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
  •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 一、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情节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罚。 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 刑法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规定了两档刑罚:对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除法律的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刑法另有特殊规定的,一律适用特殊规定定罪处罚。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失火、过失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规定等。
  •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如何认定的?

    本罪与本法所规定的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其他过失犯罪的界限

    本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况,仅就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结果来说,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条件。但是,由于主体要件的特定性、犯罪环境的特定性或者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尤其是犯罪所侵犯的其他客体更为突出,所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在本法上就分别规定了其他罪名,而把该罪同时也侵犯的他人的生命权规定为一个情节一并予以惩治。所以本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表明本法对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某些过失犯罪,采取了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一般原则,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治罪。本法另有规定的,如:本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19条规定的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等致人死亡的;第136条规矩的危险物品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涉及致人死亡的犯罪等。一般言之,本法特别规定的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均较普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同或为大,因此,不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上说,都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体现出对特殊犯罪的相同的或为重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一贯坚持并于本法第5条所明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并且有利于预防犯罪,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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