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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2日因交通事故被电动车撞到致死,肇事者逃逸,至今已有3个多月了,交通警察无法查办肇事者(已经出示证明),死者也是刚办理退休不久,请问死者的家属能继承死者自己帐户内的个人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及在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能报销吗?家属到社保了解,社保人员答复,死者是交通事故死亡的应由第三者赔付,社保不给予赔付。我查过新的《保险法》中“本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社保不予赔付请问合理吗?急切盼望您在百忙中回复,谢谢!!

其他 2011-10-31 15: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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