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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80年代和人合伙做生意合伙人没钱,就做担保人,帮合伙人去银行贷款了5千元,后来生意失败,合伙人就去了外地做生意。拒绝承认这债任,我父亲无奈帮他还了成十年利息,和本金。廹于无奈,90年代初,将他告上法庭,因为当初写下欠条,县级法院判我父胜诉,他不服,上诉到地级法院,也是我父胜诉,并判决:限债务人十天內还我父本.息,否则利息加倍,(以前利息高,2.5分息),即5分息计。债务人随即潜逃至今。现听说他准备回来建房子()同一个镇),我想问下:这债务还有效吗?该怎样追回?

其他 2019-11-09 23: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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