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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汽车贷款担保公司,为一客户在银行办理了贷款业务,并且进行了担保,客户未按照约定进行还款,我司进行了全部代偿业务,现在客户因外债务被起诉,法院在车管所查封车辆,我司行使的担保义务可以接替银行的抵押权

银行 2019-11-03 23: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银行作为担保债权人的,也要看合同的约定,担保责任有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 对于债务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偿还的话,则担保人需根据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 贷款担保责任承担如下:1、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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