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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重大过失,公司决定开除李某。但是解除合同证明一直没有办法送达到李某本人,公司曾登报、公示并且用过快递将接触证明邮递至李某家。后来,李某向公司提出仲裁直至法院上诉。最后法院判决后,公司和李某按照判决书执行,均无异议。但是在李某领取失业金时,保障局的工作人员说:由于没有及时办理失业,李某的失业金已经没有钱可以领取了。李某认为是由于公司没有及时为其办理失业导致无法领取失业金。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想请问,作为公司,我们是否应该赔偿呢?

刑事辩护 2011-11-02 10: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单位有过错的承担责任,无过错的不用承担,但需有证据加以证明。
  • 1、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金; 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如你单位之前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但是由于办理手续交接时由于劳动者的过错导致交接迟迟不能完成从而耽误了劳动者失业保险的办理,则无需承担责任,但须对这一节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如果单位造成失业金损失,则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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