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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熟肉食品的营业员,在用工单位工作三个月后,单位提出了规定,规定内容如下。 【营业员在营业时间内所进的食品在保质期以内,必须将其产品全部卖出,如销售不完,让营业员自行处理损失由员工承担,公司不进行退货。】 在这个规定实行之后,让员工书面签字认同以上的规定,如不签字用工方与我接触劳动关系。 我想问的是这种规定合理吗? 如果用工单位和我解除劳动关系我该怎么处理?

其他 2011-11-01 09: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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