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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开发商2017年4月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交首付款百分之五十,剩余房款以商业贷款方式支付,2017年6月30日交房日,开发商称贷款未发放不予交房,且在2017年第将我所购买的商铺拆除,18年装修出租,18年4月开发商通知我补交尾款(我要求对方交付房屋对方拒绝,补交尾款后可以给租金)我拒绝支付尾款,2019年开发商起诉我支付尾款,与高额违约金,我答辩称对方丧失商业信誉,且商铺已被拆除,无法交付,法院以未提供确切证据未予认定,判决十日内支付剩余购房款,与部分诉讼费,违约金为支持。我当庭提出一手交钱一手交房,但是未明确提出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我想上诉,该怎样书写上诉状,以不安抗辩权还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还是其它理由上诉

其他 2019-11-06 00: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开发商在签订协议后,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则你放弃追究他违约责任的条款不生效,你仍可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 开发商违约承担的违约金由具体违约事项分析,例如如果对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如何计算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就应当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买受人所购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责事由,则开发商需承担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包括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和在一定条件下、达到一定期限时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等。
  • 如果开发商违反了法定的和约定的交房条件规定而构成逾期交房违约行为时,购房人可当然拒绝收房,直至达到法定和约定交付条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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