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律师我1979年在集体分给我家的自留地建造一砖瓦窑厂,到2000年中集体收我砖厂地租,当时收租是每年集体有钱分红,从分红扣地租金、到2005年至2010年队会上要我交5年的租、我又自愿交了、请问我按当时公社60条、或其它法律可还给我使用吗?谢谢

其他 2011-11-01 10:5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在我国,土地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你只要能证明该自留地系村委会分给你家使用的即可,并且现在还在承包期内。你就不用向村集体交租金。

    如果你的认为村集体的行为违法,可以向其所在地乡(镇)或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反映。

    如需要帮助,请联系。
  • 你好,就所述情况: 1、是否还可以使用,要看双方的约定; 2、建议最好与村集体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将相关事项约定清楚; 3、因你方所述情况较为简单,上述仅是初步分析,供你参考。如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并需要我们为你提供法律处理方案的,可以当面咨询或电话联系。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清远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