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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双流法院判的离婚,我是女方。法院判我每个月孩子抚养费800,教育费和医疗平摊半年结算一次。请问合理吗,我的收入每个月两千块钱的样子

离婚 2019-11-12 20: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 如果房产是按份共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自由约定的情形,那么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依据法律随时要求分割安份共有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子女扶养安排可协商解决,两周岁以下儿童原则上随母亲生活,抚养费可协商,一般不超过不扶养孩子一方的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医疗费、教育费另计。 支付母亲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 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应当以法院的生效判决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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