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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2009年买的深沟寺九区的住房一套,当时买房时原房主已经交完了住房维修基金,当时维修基金交多了现在给返还,但是房产局要求现在必须我和原房主同时到场才能给返钱。我认为这就是霸王条款。我10月10日去房产局找的张处长,他说让我找到原房主才能返维修基金,怕原房主去找他们要求返还住房维修基金,但是原房主把房子都卖了,电话也不用了我去哪里找啊,别说是我找原房主了就是公安局在鞍山几百万人口里找了人也不容易吧,而且当时交的住房维修基金收据在我这,现在房票也是我的名字,为什么住房维修基金就不能返还给我啊。最后张处长说让我等他电话他们在考虑考虑,现在已经过一个月了,我给他打了几次电话他都说别着急他们正在考虑呢,我认为这就是他们在推脱,这么一点事能用这么长时间考虑吗。 我就想知道房产局要求原房主和我必须同时到场才能给返还住房维修基金这个规定到底对不对.我该怎么办才能把问题解决啊

调解 2011-11-01 18: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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