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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和前夫已经离婚了,我们育有三个子女,离婚后老大和老二归他爸爸,小女儿和我一起,法律判决老大和小女儿的生活费抵折后,还有儿子的生活费为我和前夫共同抚养,我每个月出抚养费五百,一年一次性交清,可是小女儿和我在外地生活,生活费学费普遍较高,无力支付儿子的生活费,另外,我可以主张我的合法权益吗?难道妇女只有生孩子和拿抚养费吗?我该怎么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妇女儿童权益 2019-11-10 12:2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规定,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根据离婚协议向对方索取,如果对方不给,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如果有生效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索要抚养费的,通常以双方协商为主,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索要孩子的抚养费;如果索要不成的,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也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索要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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