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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合同上规定的是办理该房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税费、个人所得税、登记费、资料费等由买方者承担,签合同时以为个人所得税是买方的个人所得税,所以签字了。结果交的时候税费上面是卖房的名字,也就是卖房的个人所得税由买方出了。这个是对合同产生误解签订的,请问能解约吗?

其他 2019-11-14 11: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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