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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我聘任到一家个人和国营联营企业,2008年月11月国营企业全资收购,变为国营企业。2007年聘用我时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2年,月工资4500元,享受国家有关规定,只是双方签字,没有手印和公章。2009年把我的工资降了一部分。一直到现在没有和我签定合同。这期间没有给我交任何保险。今天突然口头通知我离开公司,补尝我2个月的工资,自己找活。请问我以前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劳动保险是否应该交,突然口头通知没有任何文件,只是在工人当中宣布辞退。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请各位指点。

其他 2011-11-02 10: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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