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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之2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 《学生手册》基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改第11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处以治安警告丶治安罚款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丶记过丶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给与开除学籍。 往后学校的《学生手册》第12条:受到治安拘留,给予开除学籍。 请问这是否违背了上位法的规定,增设了一条规定。被拘留1天和15天在学校校规里性质都是一样的,毫无人性。

刑事辩护 2019-11-17 17: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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