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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一家物业公司干保安一个多月,应聘时物业公司说每天上十个小时班,月休四天,工资3100元。可现在公司要求签一年的合同,合同上标注的是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休一天,每月工作时间最多为40个小时。若加班每天工作不得超出3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若超出劳动法规定时间按加班另记算加班费用。实际上我们每月工作时间都超出合同规定52小时,合同与我们实际上班情况不符,我打电话给公司人事部,人事部回答说是公司统一拟定的合同,具体上班事宜还是按应聘时说的执行。请问,该怎样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他 2019-11-21 16: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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