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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5月,马某因资金短缺,让我投资其工程,我投二十万,马某写了一个收据,注明投资二字。6月,马某口头提出经营问题,建议改成借款,注明利息为一分五。18年,我急需用钱,多次催要,马某均以紧张为由,拖延时间。并给我出具借条,注明利息。19年11月,提出利息太多,承担不起,要求按银行利息。我不同意

其他 2019-11-22 10: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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