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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殷鑫(原告殷春梅)2005年从立案判决到执行没有殷鑫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民警给出了几份殷春梅申请更名的申请。经过一审二审重审再审,法院判决殷春梅就是殷鑫。2011年执行申请人变成了殷春梅,我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执行主体错误提出执行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不予审查。现提出法律咨询。

其他 2011-10-19 16: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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