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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日期为2013年11月1日到2018年10月31日(合同为一年一签)。用人单位在2018年3月份没有任何书面通知下告诉我部门解散了,回家等消息?我在2019年10月10日向用人单位劳动仲裁提出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说我过来仲裁时效。请问我是否过了仲裁时效?请问(在接到仲裁判决书15日内)到法院起诉这样的案件,法院会按照多长时间的期限呢?

仲裁 2019-11-24 17: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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