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孩子突然病倒住了几天医院,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我没跟我前夫要过一分钱。但医生说孩子这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好的,要治疗好几个疗程。每次去复诊就要好几百。前夫每个月给的200块孩子的抚养费根本就不够用。我个人的收入也因为孩子的突然病倒花的七七八八了。请问律师,要是我向前夫提出增加孩子的抚养费的话,有没有法律根据?

离婚 2009-06-01 14:4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对抚养费作了原则性规定,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在确定子女抚养费一般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子女实际需要;   第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第三、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 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这一点全国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第三、、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如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宜昌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