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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麻烦您了! 1.和别人发生冲突,他先动的手(用笤帚戳我脸),我们就互相打起来(只用拳脚),然后他流鼻血,我们停手,邻居出来劝架,我离开一段距离,接着他拿棍子赶我,我就跑了!过了一段时间我返回将近家门口时,他从后面追来,用棍子从上之下劈来,我用手挡住,流血,后跑开,打110! 2.在派出所,简单说了下,我们同意调解,表面看,他伤的重,鼻子流血,眼角下方肿了。所以我赔了700元和解! 3.我觉得冤呢,他现戳人,我下手并不重啊,还被人用棍子敲,我还赔钱,所以觉得冤。 4.我在想,他持械伤人,算不算故意伤害未遂啊? 5.我们在派出所接受调解,我叙说经过比较简单,我能不能以。如果第4条成立的话,我能不能以未说清事实为由,要求立案告他故意伤害罪未遂!也就是说,我认为,我们调解只算前半过程的调解。后来他持械暗算我,算故意伤害,我这点不同意调解,我要告他故意伤害行不行? 6.好吧,我还欠他500块钱,没给,我必须要给是不?

刑事辩护 2011-11-05 10: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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