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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广告公司上班从2015年10月6日到2019年7月30日离职,期间2018年2月到2019年2月没与我签劳动合同。2015年10月6日到2017年12月也没有给我交社保。离职原因:是老板说公司经营不下去了,让我们自己去找厂上班,我就去社保局查社保才知道2015年10月6日到2017年12月公司没交保险,就回去跟老板协商补交社保老板不愿意,还打电话威胁,所以被迫离职了。我想问一下就我这个情况,离职4个月了现在还可不可以以补交社保,上班满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和没签合同那一年进行维权?谢谢

其他 2019-12-10 10: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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