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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私企工作,试用期过后我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因为家里有事情得回家所以想辞职,公司压了我一个月的工资。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说要压一个月的工资,不过有说明要赔偿公司当初培训我的一些费用。我估计他把我一个月的工资当做我辞职的违约金了,白白没了2000块。请问律师他们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其他 2009-06-01 15:5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 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 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 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 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 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 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 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这个是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内容,你要看下你签订合同的时候是什么时候?还有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有没有具体说明你培训的费用是多少?你可以参照上面的内容,再根据你本身的情况,来综合分析。必要的话可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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