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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结婚半年时间离婚了,由于男方有生理问题不能满足一个女人所需的性生活。离婚后两人是经过介绍人女方推给男方四万元。因为结婚时男方给女方六万元作为彩礼,当时双方都是和解离婚的,可是后来男方有起诉女方所要十万元,我想问一下究竟合理的离婚应该是个什么结果

离婚 2011-11-04 17:5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不予返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综上规定,彩礼原则上是应当返还的。
  • 你好,离婚要分割共同财产,归还婚前财产。
  • 均分共同财产,均担共同债务 如无过错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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