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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黄某在2008年1月1日签有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为两年,合同里有一项规定就是若屋主(我)想重建房屋,则提前通知租屋者,给予时间迁移。在2009年6月1日,因家庭有变异,我想重建这破旧房屋,可时间较紧张(想在2010年入住新房,好让家人过新年,不用无家可归),于是给予租屋者一个月时间搬走,但是黄某理由甚多,给不出答案,也不愿意搬走。经协商,大家若无结果同意进行法律制约。可是黄某威胁着我说,要是打官司,房东你赢了的话,也要付其经营生厂上的损失。请问,有这样的说法吗?我能否根据合同来维护我的权益?还是合同无效?我该怎么做?

其他 2009-06-01 18: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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