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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被人拿鞋子抽了2下,派出所只给了我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没有出示罚款收据和立案回执。我是不是可以要求查看?怎么提出诉求?

行政诉讼 2020-03-29 13: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行政诉讼中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 1、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自己作出撤销决定。
      2、行政机关拒不撤销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处理。
      《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你好,您可以向做出处罚的派出所反映你的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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