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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份发生的车祸事故,现在诉讼到法院,按湖北2009年(5月1日执行)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行吗?

其他 2009-06-01 20: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司法实践中是可行的。理由有二,一、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二、2009年五月一日公布的赔偿标准本身就是针对2008年各项数据的统计结果而制定的标准。因此,律师的通常做法是法庭辩论终结前,追加诉讼请求。上述意见供参考。
  •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因此,你可以按湖北2009奶奶损害赔偿标准计算。
  • 应按照08年人均收入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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