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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国有企业的聘用制合同工,在03年企业经营不善由另一企业托管。11年6月原企业宣布破产,由原托管企业拍卖接管。员工补偿金各不相同,托管前离职的员工按的是1700元一年计算进行赔偿。一直在岗的员工却是按基本工资计算,我们的基本工资低,只有1200元。想咨询一下这个补偿金的计算到底是按什么法规

案件执行 2011-11-07 16:5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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