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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妻子于5.22日在县级法院起诉,法院于当天开出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我于5.27日收到上述文书,传票通知我将在6.20日开庭审理,但我了解到妻子不是按正常程序起诉,而是通过熟人介绍找到县级法院里一个乡镇的法庭起诉,庭长已经在电话中确认是熟人介绍找他起诉的,而且对于起诉书中所述本人住址不实,为此,我对此事于5.31日提出异议,并要求对方提供证据,当天与法庭庭长的通话中,对方表示原告还没有提供完全的证据,只有部分证据,我传真了申诉书,6.1日庭长确认收到申诉书,并作出口头答复,此法庭也代表县级法庭办案,本案将在开庭前决定是否移交另外的法庭处理,不会影响开庭. 请问各位律师: 1.原告的起诉程序合法吗? 2.法院当场开出传票,决定开庭时间合理吗? 3.对于我的申诉,法庭给出的答复时间合适吗? 4.如果不能如愿移送,我有什么好的办法应对吗? 补充说明一下,本人户口为湖南株洲市,常住地为上海,对方户口所在地为汉寿县县城,,起诉却为另一个乡镇,但乡镇法庭表示其代表县级法院.

离婚 2009-06-02 06: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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