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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个小区的业户,我们是贷款买房,但是交完首付九万元以后,小区停工五年,我们是2014年买房,在2018年经县领导同意我们业户个人集资把剩下的工程尾活完工,包括单元门!近户门,楼梯理石!楼梯扶手!水表,屋内分水器,单元刮大白,和楼道感应灯!都是我们业主每户拿八千块钱集资完成。我们交完首付款九万以后没有给我们做贷款手续,所以只交了首付没有交按揭贷款的分期,现在2019年十月我们个人集资完善了所有设施之后,建筑商来管我们要剩下的14万尾款,还恐吓说不能让我们住消停,还要拿骨灰盒放在我们家门口,请问他合同违约,我们去找的时候他说了不管,现在又来要钱,我们该怎么办

其他 2019-12-18 06:1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房屋买卖中,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但卖方迟迟不交付房屋,买方就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交房的义务;或者卖方已经交付房屋但买家不支付价款,卖方就有权要求买方继续支付价款。同时,继续履行不影响违约方仍然要向守约方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
    但有下列情况的则不适用继续履行: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 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任何一种纠纷。在前期都是协商调解为主,不要在一开始就过于强硬去追求诉讼,在自己的合理忍受范围内,能够达成调解,尽量达成调解。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这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可以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一种是没有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先确定自己类似的情况。参照进行。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没有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一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等,合理确定。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 逾期交房属于违约,合同未约定逾期交付房屋违约处理办法的,如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按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约金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你好,建议及时向警方报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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