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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地方政府征地拆迁中,涉及提前收回房屋使用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但补偿中只对原居住的房屋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而对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权并未给与经济补偿。土地收回后用于房地产等商业开发,地方政府获益。作为被拆迁人是否可要求对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权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请给予帮助,并通过电子邮箱给予答复,可以吗?谢谢!GPY

其他 2011-11-05 21: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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