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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1年5月26在萍乡湘东步行街购买商品房,以建筑面积117.09平方,单价1314.72元/平方,总价15394购买,并已交房款的30%首付款计(46941元),现卖方通知签合同,称以房管局测量面积为136平方为准,其中多增19平方做为公摊面积,卖方未按照原先设计院结构进行建造,从而使本人全部分摊19平方,请问卖方这样合理吗?

其他 2011-11-08 16: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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