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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日递交的辞职邮件,部门经理和人事都批了……但在12月初部门经理找我在口头上让我再做做看……现12/20日我还是想走……过了12/11日的日期,我现还能立马走人伐

其他 2019-12-20 16:5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只要提前30天通知即可
  • 您好,可以的,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您已经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此时不论用人单位是否批准,在法律上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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