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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儿判给我,儿子判给他,但是他家还是不同意我把女儿带走,现在已经在他家生活有两年了,我也没给生活费,请问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9-12-24 10:51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没给生活费,不应该的。建议积极协商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但是,要注意,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导致分居,并且满2年的时间,法院才会予以判离。2、法院认定夫妻分居的条件有三个:(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不在一处居住,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权利、不过夫妻性生活。当然以上事实要用证据证实,或对方承认。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赁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个屋檐下、一套房子住、事件中是不是分床不好说清,法院也不好认定为分居。(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有些情况下,很难说清分居是不是因为感情不和。比如当事人一方在国外,4年未归,一方在国内;或者乙方在上海,另一方在北京,不愿意离婚的一方万千可以说是因为工作的原因而不是感情问题导致分居的,这会对法院认定带来障碍。因此,必须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是的法院确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离。当然实践中,这是困难的。(3)分居已满两年。
  • 离婚时儿子的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不是一方因为对方婚外情想离婚,法院就可以判决双方离婚的,也不是一方不想离婚,就会影响法院的判决的。
      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同时,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是有标准和依据的,男方不能因为不同意离婚而提出任何条件,法院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判。
  • 您好,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建议可以将详细情况沟通,进而有针对性的为您解答。如有其他问题,也可详细咨询。 
  • 要去法院起诉强制执行
  • 或协议变更抚养权,或申请法院执行带走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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