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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生意,但是甲方要求乙方以个人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即为个体工商户,甲方口头约定不参与管理事务,乙方每月从共同收益中领取固定工资,但在实际操作中,甲方将共同经营的财务归为自己的亲信管理,他这样的做法合理吗?乙方作为营业执照上写是法定代表人,有什么样的意义?他所行使的权利是什么?作为甲方,他所行使的权利是什么?甲方有权利委托别人来管理共同经营的生意吗?(在没有任何委托书的情况下)为了维护乙方的利益,乙方是否可以将财务归自己安排的人员管理?

其他 2009-06-02 14:3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现状对乙并没有什么好处。一、营业执照是乙的名字,即对外乙是该个体的老板,同时债务也由乙承担。二、按你所描述,乙只是一个劳动者,但却承担了不是一个劳动者所承担的义务。三、如果发生诉讼甲、乙双方的法律关系将不清不楚。建议:1,如果乙是共同经营人,则应当行使自己的合伙人权利(或者就一个人做老板);2,乙应当与甲签订一个协议,确定双方的法律地位:如合作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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