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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已报保险处理,受损失方车辆需要维修一段时间,中间这段时间受损失方车主无法用车,误工,交通费用这些,是否可向全责方索要,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条例

其他 2019-12-24 11:1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请问现在事情处理到哪一步了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15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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