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姥姥姥爷过世后留下一处房产,该房房产证是1951年以前的,房产证上是姥爷的名字,再分配遗产时,几个舅舅和拿出一份1951年的土地法,根据那份文件,凡是在1951年出生的子女可和父母一样平均享有该房产,也就是说若有五个1951年以前出生的子女,那么这份房产归七个人公共所有,1951年以后出生的子女只享有姥姥和姥爷那两份的继承权,而且还要把这两份除以子女的个数,平均分配。 请问这样的分配合法吗?现在的继承法有无对这种情况的类似规定,1951年的法律现在还适用吗?

案件执行 2011-11-07 11: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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