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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情况是2001营业房被拆迁,当时协议规定回购营业房的价格为4千元/平米,工期为30个月,超过按已交购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而实际交付期是2019年的12月31日,违约方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以实际违约天数来算,这么算的话等于这违约产生的利息就白白的被违约方占用了十几年的时间,而违约方不用支付任何费用,这么算是否合法?我们是否可以要求违约方以复利计算违约利息?另外我们2001年时被拆迁时回购营业房要4千元每平米,而当时当地房价才每平米800元,拆迁方拖到现在才推出换购住宅的方式来安置,按现在的算法一平方营业房才给换购4个平米左右的住宅,这4个平方甚至不值我们当时购买安置营业房房款的价值,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这个损失我们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有什么途径?

其他 2019-12-25 18: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针对逾期交房赔偿违约金的多少,首先要看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违约金是否有相关约定,有约定应当从其约定
  • 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违约金的事通常是约定的,要是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在实际中,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是参照下面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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