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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11年9月5日来宁波振东工作,说试用期为三个月,在第二个月底2011年11月3日说我不适合干这个工作。也没有任何工作上的失误,就让我不用上班了,期间没有给我上任何保险,没有签合同,请问我可以获得什么样的补偿?没有提前通知我,能不能做到11月底在走,是否会多给我一个月的工资?保险是不是给我补交,谢谢各位

仲裁 2011-11-07 11: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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