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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家公司食堂的厨师,工作近6年,现在部门领导临时组织的考核小组进行工作考核,在考核前没提出量化标准情况下,通过和其他员工比较的方式认定我工作不合格。而我入职以后的日常工作没有出现不能按时完成、工作量少于同岗位或同工种员工、以及质量不达标被投诉等情况,现在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任不能胜任为由提出解除合同,请问我能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中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出双倍赔偿金吗?

其他 2020-01-05 16: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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