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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结婚,乙有一个成年子女,结婚时,甲方认该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并到户口登记部门确认,该子女也在生活中,尽了义务。问该子女能作为甲方的子女对待吗

离婚 2015-09-06 05:49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的。
  •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
    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照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洪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即
    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农村房屋。
    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根据前述《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 户口登记与继承权没有关系。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那么,若发生继承事实,例如(只是例如)你爷爷去世,则继承人应为你爸爸、你叔叔,与你无关;若你叔叔去世,继承人应为其配偶、子女、父母,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
    因此,很明确,户口本与继承权的关系仅仅在于户口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而已。
  • 1、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
      2、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 没有抚养与被抚养关系,不享有法律规定的子女权利。若尽了较多义务,可分得遗产。
  • 可以的
  • 一般不能。
  • 具体而言,该子女今后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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