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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前妻离婚的时候是协议离婚,当时我们在信用社有贷款,在同年在邮政储蓄银行也有贷款,离婚时我没有经验,当时也听了她的片面之词就签了协议,协议上债务全归我,我还拿抚养费。当时我也没有房子,没有还债物能力。现在我该怎么办,求律师帮忙解答

离婚 2020-02-11 16:3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协议约定履行。
  • 双方签定的协议是有效的,如一方不履行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其履行协议。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有协议依协议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 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约定只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债权人无效。通常情况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应该是各承担一半的份额。即便双方离婚,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1、协议离婚的,持下列材料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1)身份证及户口薄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包括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内容)。 2、诉讼离婚,双方经常居住在上海,可在上海提起离婚诉讼。 起诉离婚应提交的材料  (1)民事诉状;  (2)结婚证;  (3)被告的户口证明、离开户口所在地满一年的证明;  (4)子女的出生证、户口薄;  (5)房产证、宅基地证、汽车行驶证、购物发票等能够证明财产及债务的材料;  (6)以前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证人证言、居(村)委证明等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材料;  (7)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照片、书信、被被告暴力致伤的病历等能够证明被告对离婚负有过错的材料;  (8)证人证言、子女意愿等证明子女由谁抚养更有利成长的材料;  (9)被告的工资单、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等证明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材料;  (10)自己的失业证、患病病历、收入证明等证明自己经济困难的材料。
  • 你好,依据合同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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